时至今日,A股上市公司均按照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完成了撤销监事会并改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机构和相关制度完善工作。
上市公司撤销监事会并改造审计委员会的治理革新,标志着A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传统的“三会一层”向“两会一层”转型。但是,这场变革并非简单的机构裁撤与重组,而是通过治理权责的系统性重构,解决传统的监事会独立性不足、专业能力欠缺、监督效能有限等痛点,构建更为高效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随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责任得到重塑与优化,上市公司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要实现合规履职,首先要搞清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责任及其履职标准,然后根据该次公司治理革新的要求与标准,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和配套规则,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其履职的专业性与效能,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源于如下规定:
一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五类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是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其中,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等七项。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因此,这也成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
四是自律性监管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删减或合并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八项: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监督董事、高管(包括财务负责人)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必要时可以解聘不适格的董事与高管并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与高管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总结并披露其年度履职情况;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如果按照职权的性质做一个分类,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可以被归纳并划分为“前置审议、监督管理、合规管理、程序启动与总结”四大类,以监督管理为主,其他三类本质上也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在前置审议方面,财务报告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财务负责人任免、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在监督管理方面,覆盖财务、审计、内部控制等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检查,对重大缺陷需作出专项说明并督促整改;在合规管理方面,对董事与高管履职的合规性实施监督与管理,有权纠正董事与高管的履职偏差,必要时可代表股东提起诉讼;在程序启动与终结方面,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特定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对其履职与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职责履行的依据与标准
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行使的要求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自律性监管规则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时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本文将逐项予以说明。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是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法定的前置审议事项,它包括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况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时对更正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等情形。
在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审核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二条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核并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从而对其勤勉尽责的审核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实践分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还要对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的财务信息予以审核,确保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此外,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六条规定,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根据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更正公告并对更正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