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催缴不作为:责任边界何在?
作者 刘卫锋 魏亦欣
发表于 2026年3月

董事违反催缴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究竟是什么性质?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如何认定?履行催缴责任有哪些适用情形?如何构建差异化的董事责任标准?一系列问题的厘清,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并为董事履职行为划定合理边界

2025年9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董事催缴义务及其责任问题迅速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共同构建了董事在出资催缴环节的制度框架,从核查义务、书面催缴、失权决议到股权处置,逐步明确了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逻辑。

然而,现行制度仍存在若干亟待厘清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仅以“股东出资已届期”作为董事启动催缴义务的前提条件,缺乏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则,导致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另一方面,学界对董事催缴责任的法理基础存在分歧,其究竟源于侵权责任,还是属于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尚存争议。此外,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及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也缺乏系统阐释。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聚焦勤勉义务视角下董事催缴责任的认定要件,围绕催缴主体界定、责任范围划分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等争议问题展开系统分析,进而提出体系化的完善建议,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并为公司治理中董事履职行为划定合理边界。

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责任是什么性质?

随着董事催缴义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其责任性质的界定备受关注。目前,关于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究竟属于勤勉义务的范畴,还是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明显分歧。

侵权责任说

通常认为,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这一现象源于勤勉义务与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上的重叠,以及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关联性。有学者认为,催缴不作为是董事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该独立责任作为法律直接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承担催缴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备适用侵权归责路径的法理基础。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法院判断董事不作为责任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分析工具。

传统的侵权责任成立有四大要件。在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的场景中:违法行为表现为董事在合理反应期内未适当核查、未及时发出催缴通知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不催缴或存在过失而未尽到专业的合理注意两种主观状态,前者如与控股股东恶意串通而放弃催缴,后者则表现为因疏忽未发现股东出资到期;损害事实体现为董事行为导致的公司资本未充实及其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资金短缺丧失的经营机会、对外支付的违约金与诉讼费用等;因果关系则要求董事未催缴到位的行为和公司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关联,若董事合理履行催缴义务就能避免这部分损失。

然而,司法实践需要严格区分“违反勤勉义务”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勤勉义务与侵权责任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二者不能混淆。首先,勤勉义务是公司法上的特定义务,其履行标准与责任承担受公司治理规则的特殊调整。例如,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可以豁免董事因合理决策失误的责任,而侵权责任中并无类似的免责事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可以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请求催缴不作为的董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适用于侵权责任要件,董事延迟履行催缴行为实际上是给公司资本的充实带来了损失,并不直接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该规定是基于组织法的理念以及商事行为特殊性,赋予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因此,董事违反催缴义务本身并不完全契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并非催缴义务本身的属性,只是董事没有适当履行勤勉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之一。

勤勉义务说

董事因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勤勉义务。董事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任关系决定了董事对公司有特殊的信义义务,相较于传统的商事行为要保持更高的注意。勤勉义务作为信义义务的一种,要求董事必须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管理公司事务,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董事基于勤勉义务,负有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通过催缴行为规范股东行为、维护公司资本,构成该义务的应有之义。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需要履行的催缴流程以及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及责任后果”的规范逻辑。实践中,最高法在“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案”中,创造性地判决“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董事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一步印证了催缴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关联性。

此外,域外的比较法规定也为这一结论提供了支撑。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通过判例确立了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应当尽到普通人类似的谨慎,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即使结果不佳其决策也会受到该规则的保护。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达到勤勉尽责的经理人标准,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制度实践表明,将催缴义务纳入勤勉义务范畴是各国法律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及强化董事会治理功能的普遍做法。

综上,从理论层面出发,有必要摒弃将董事的催缴义务归属于侵权责任的观点,明确其核心定位在于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特定义务,而侵权责任仅是董事违反该义务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之一,二者的关系是从义务向责任的递进。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6年2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