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民间借贷法律边界,防范借贷法律风险
作者 王宇
发表于 2026年3月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往往被视为最有力的“证据”。许多人认为,只要对方写下借条,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甚至觉得“借条在手,官司稳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借条并非绝对的“护身符”。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形成的借贷关系,即便有借条也会被认定无效;虚构事实、伪造借条提起的诉讼,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在胁迫下出具的借条,因违背真实意愿而不被认可;而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即便写了借条,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四类典型案例,揭示借条背后的法律风险,提醒读者:有借条,并不等于一定受法律保护。

案件一 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仅支持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本金及合法损失

原告朱珠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天和鲁山公司按照借条约定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月息2分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查明案涉借款系被告吴天借用原告朱珠民生银行信用卡刷现取得,判决被告吴天偿还借款本金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鲁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被告吴天借用朱珠民生银行信用卡刷现取得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此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般仅支持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本金及合法损失。

案件二 为逃避债务虚构事实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外,还应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冯军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所欠多笔外债即将到期,本人除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因担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冻结、划扣其工资。

本文刊登于《科学之友》202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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